游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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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客人): 乙方(旅行社):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旅 游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甲方有参加旅游自费项目的需求,并自愿委托乙方帮助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在不影响 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甲方的旅游自费项目需求委托意愿,帮助甲方安排当地特色旅游自费项目活动(详 细安排内容如下表二),乙方自愿参加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遵守所签订的此补充协议。 二、相关约定 1、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在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进行的,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放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乙方退货、退自费项目费用等项权利。 2、 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增值旅游项目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双方同意以上增值旅游项目协议条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 无约束力。 3、 上述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有权解除,旅行社在扣除 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 4、 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旅游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旅行者,旅游者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旅行者在 本协议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为旅游者本人(18 周岁 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 地接(或组团)社(签字、盖章): 组团社(或游客)(签字): (附)请提供随行人员有效身份信息。